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对家庭暴力说“不”
【案情简介】
许女与胡男2003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初始,夫妻感情尚可,但由于胡男常年嗜酒,每每喝酒之后总是对许女进行殴打,胡男的嗜酒、家暴行为给许女以及孩子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且胡男的家暴行为持续多年,许女曾因其施暴受伤而几番住院治疗,胡男对其嗜酒恶习以及家暴行为,屡次向许女书写悔改保证书,却从未信守承诺,许女不堪忍受胡男的家暴行为多次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但民警的介入和协调,仍然未能制止家暴行为的再次发生。许女不堪忍受,遂委托律师提出离婚诉讼。
【办案过程】
初见许女之时,代理律师便从其瘦弱的身体以及畏怯的面容上,看出这段婚姻施加于她的痛苦远大于幸福。且许女告知其长期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确诊有抑郁症倾向,目前尚在医院接受治疗。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陪同其到当地派出所调取近两年以来的报警记录。许女与胡男家庭住房于2007年左右拆迁,拆迁安置房屋两套,一套已有产权,一套尚未实际安置,对此代理律师前往当地拆迁办核实了相关问题。
在充分准备完毕诉讼材料后,代理律师向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此案,该院明珠法庭基于妥善处置家庭矛盾、维护妇女权益的考虑,积极组织庭前调解。经前后三次调解,在主办法官和代理律师的耐心劝调下,胡男与许女最终达成和解意见,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胡男抚养,待第二套安置房下来之后胡男配合许女办理登记手续,胡男另给予许女10万元的经济补偿;对于上述和解意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焦点问题有:胡男是否对许女构成家暴、许女诉请离婚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能够获得支持。
从许女提交的证据来看,胡男对于其嗜酒、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自2008年起书写的悔过保证书达9份之多;自当地派出调取的报警记录也能证实,2015年到2016年期间胡男对许女的酒后施暴行为频发;另许女因胡男家暴行为曾分别在2008年、2016年住院治疗伤情,此情况也均有医疗记录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显示,胡男对许女的施暴行为系长期的、持续的,且对许女的身心造成侵害,致使许女出现抑郁症倾向。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胡男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认定,许女因胡男存在家庭暴力而诉请离婚于法有据;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认定胡男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事实后,许女要求胡男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并无不妥。
【法律意义】
随着社会节奏以及生活压力的加大,家庭暴力问题日益严重化,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常为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并伴有经常性谩骂、恐吓等,一般发生于具有血缘、收养、姻亲关系的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受害者多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等。
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实行,为家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强而有力的法律保障。该法对于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对预防和处置等问题予以规定。但问题在于,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受害人举证较为困难,多数为口头阐述,而未举证任何实质性证据;反映到司法实践,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比例较高,但最终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案件却在少数。
上述离婚案件有利于许女的优势点在于,其能够提交胡男多年来施暴后的保证书、在施暴行为发生之时及时报警、遭受伤害之后就医治疗并保留诊断记录等。这也给予我们以启示,一旦遭遇家暴问题,需要在保留证据方面做工作,公安机关的处警记录、施暴者的书面保证、悔过书,受害者的就医记录、伤情照片等都可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折射出另一个问题是孩子的抚养权,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来看,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一般不宜归施暴者;若施暴者并无悔改,受害者有权要求对其探望权进行限制甚至取消,这也是近年司法机关办理家暴类离婚案件所奉行的理念。
对于家庭暴力,受暴者不能屡屡选择隐忍和退让,拒绝家暴,要从第一次施暴开始,除向父母和亲友求助外,也可向当地管辖派出所、社居委、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妇女联合会等机构寻求司法救济,应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如此方可有效遏制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