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样的离婚冷静期 一样的司法温情
瞿女士与张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后于 2002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6 年,瞿女士创业亏损引张先生不满。张先生因生活压力经常向孩子表达负面情绪亦引瞿女士不满。双方矛盾逐渐升级、家庭争吵不断。2018 年 7 月,瞿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考虑到双方已经携手走过十六年婚姻生活,实属不易。瞿女士与张先生只是因为生活琐事产生隔阂,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经法院组织调解,张先生表示,愿意做出改变,善待妻女,努力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瞿女士亦愿意给丈夫一次机会。最终,两人均同意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方式为婚姻设置六个月的冷静期。在此期间内,双方均保持镇静和理智,妥善处理婚姻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原则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冷静期满后,若夫妻感情未能改善,双方均可再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点评:
很多时候,到法院起诉离婚的一部分当事人,往往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是出于一种赌气或是一时冲动下的选择,实质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还有挽回和修复的可能。在此种情况下,法院通过组织调解,在双方之间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可以让婚姻双方在冷静期内进行情绪调整、婚姻救治和理性选择,从而有效避免冲动离婚情况的出现,进而达到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的审判质效。本案冷静期制度的适用,是庐阳法院依据最高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创新式应用。传统的冷静期制度是在诉讼内设置冷静期,而本案中的冷静期是在诉讼外通过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设置冷静期。两者相比,以民事调解书的方式设置冷静期既能大幅缩短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缓解法官办案压力,还可以使离婚当事人从冗长的离婚诉讼程序中摆脱出来,减轻诉讼负担,让当事人感受到家事审判特有的司法温情。(庐阳区法院)